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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公告时间:2023-07-14 17:58:1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79 号
───────────────
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退市易见,A 股证券代码:600093;
冷天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胡玉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
凡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副经理、
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单德堂,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煤焦事业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罗志洪,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跃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吴江,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任子翔,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冷天辉,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苏丽军,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复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史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兼董事;
李超,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罗昌垚,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慧德,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2023〕1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冷天晴)》(〔2023〕4 号)(以下简称《市
场禁入决定书》),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 2015 年度至 2018 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

根据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披露,2015
年至 2018 年 10 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2018 年 10 月,
九天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点肥科技)后,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发展)持股 29.4%被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
会;2018 年 12 月 14 日,九天集团与有点肥科技解除表决权委
托协议,改为出具放弃 19.00%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仅保留19.11%股份的表决权,公司披露的控股股东仍为滇中发展、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
经查,2012 年 6 月,九天集团收购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
东。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向九天集团、滇中发展、云南省工
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等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00,000 股。定向增发完成后,九天集团直接持股公司的比例为 36.57%。有点肥科技由九
天集团实际控制,2018 年 10 月至 12 月,九天集团实际拥有的
表决权股份仍然超过滇中发展,虽然九天集团、有点肥科技声称充分认可滇中发展的控股股东地位,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但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九天集团。冷天晴持有九天集团 36.83%股份,担任总经理实际负责九天集团管理,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
综上,2015 年至 2018 年 9 月、2018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公司控股股东为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冷天晴,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2015 年,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
虚 增 应 收 票 据 2,979,150,000.00 元 和 银 行 存 款
1,208,436,000.00 元。
2017 年,公司采用与 2015 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
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 706,920,000.00 元。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公司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利用之前开展过真实业务的核
心企业以及有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通过私刻其他企业的公章、虚构基础购销业务合同和单据,伪造代付款及保理业务合同等方式开展虚假供应链代付款业务、虚假商业保理业务和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此外,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为完成业绩承诺,大量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并通过体外个人账户向贸易对手方支付贸易差、服务费、贴现息
等费用,扩大收入规模,粉饰经营业绩,虚增贸易收入和利润。
(1)公司虚构供应链代付款业务
公司以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深圳市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时代)等为主体虚构代付款业务,虚构基础购销关系,伪造合同、核心企业付款指令、银行回单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合同单据,虚构代付款业务,在2016年至2018年以代付款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代付款业务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6 年至 2019 年,公司虚假代付款业务累计代付资
金 21,009,373,211.41 元,各年虚假代付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与影响利润总额金额一致)分别为 475,428,999.81 元、791,560,816.95 元、606,029,348.11 元、8,622,570.70 元,分别占当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2.94%、4.96%、4.18%、0.06%,占当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48.16%、66.54%、59.48%、0.99%。
(2)公司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霍尔果斯易见区块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保理)、榕时代提供商业保理服务,以保理业务名义持续滚动将资金转出给九天集团,并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公司与云南奥斯迪实业有限公司等 51 家房地产行业公司、有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以及云南跃坦矿业有限公司、上海远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远
畅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今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钜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筑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丹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清耀点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恋韵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嘉视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保理业务均为虚假业务。公司虚假保理业务的资金由九天集团统筹使用。公司虚构保理业务涉及的核心企业均未开展过保理相关的基础购销业务。
经统计,2016 年至 2020 年,公司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账面累
计投放本金 53,443,863,132.31 元,确认保理利息和服务费收入2,623,229,043.04 元,产生利润总额 2,623,229,043.04 元,截至 2020 年末账面应收保理款(本金)、应收利息(保理利息)、应收账款(服务费)共 8,817,871,542.90 元。
(3)公司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
2020 年,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滇中供应链、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供应链)、贵州易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有点肥科技等 21 家公司、江苏佰匡纳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电投天能焦化有限公司等发生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截至 2020 年末,虚假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形成预付账款余额 4,271,549,342.36 元。
(4)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2015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以滇中供应链、贵州供应链为
实施主体,先后建立多个贸易条线开展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的供应链贸易业务,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以采购总额结转生产成本,
以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的差额确认利润。经查,上述供应链贸易业务中的部分大宗有色金属条线业务无商业实质,九天集团还指使公司通过体外账户将购销业务产生的价差返还给交易对手方,并向对方支付业务相关的服务费、贴现息等,实质上虚增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通过虚假供应链贸易业务虚增收入金额分别为 4,441,377,299.56 元、
11,290,221,694.05 元 、 10,924,558,571.90 元 、
9,391,212,785.44 元、9,774,075,527.29 元、5,924,347,186.48元,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 43,318,490.25 元、54,871,041.21 元、68,144,524.72 元、42,637,067.43 元、27,305,079.06 元、25,351,098.89 元。
综上,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以上各类虚假业务各年合计
虚增收入分别为 4,441,377,299.56 元、11,919,663,519.42 元、
12,003,895,365.20 元 、 10,469,873,593.76 元 、
10,987,210,733.58 元、6,428,643,331.81 元,占各年度披露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26%、73.68%、75.20%、72.18%、
71.59% 、 66.16% ; 各 年 虚 增 利 润 43,318,490.25 元 、
684,312,866.58 元、1,147,481,318.02 元、1,121,297,875.75元、1,240,440,285.35 元、-3,975,223,534.39 元(考虑公司2020 年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占各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49%、69.33%、96.46%、110.06%、142.94%、33.07%;
扣除虚增利润后,2018 年至 2020 年 3 年连续亏损。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此外,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称,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中公司涉及行为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1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2021 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称,预计 2021 年度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6.04亿元至-17.85 亿元;预计净资产为-62 亿元至-53.43 亿元。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公司预计 2021 年
度实现归母净利润-8 亿元至-5.37 亿元,预计 2021 年末净资产为-60.53 亿元至-40.36 亿元。业绩预告更正后,预计公司 2021
年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
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8.85 亿元,归母净利润-7.14 亿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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