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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洁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星国

公告时间:2024-04-29 23:12:4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尽可能有效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履历
李星国先生,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能源与纳米材料实验室主任,日本广岛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自然科学基金第 13 届和第 14 届专家组评审委员。兼任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兼职上市公司均未超过 3 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股东大会 1 次。本人按时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情况发生。
(一)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
姓名 任职时间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大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自出席会议
李星国 2021/6/25-今 7 7 0 否 1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修订,本人将在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在会前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召开时间 会议届次 审议议案 发表意见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 独立意见、事前
第八届董事会 的议案》 认可意见
2023.4.28 第三十三次会 《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独立意见、事前
议 易额度的议案》 认可意见
《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 独立意见、事前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认可意见
《关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 独立意见、事前
评估报告》 认可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意见
2023.7.6 第九届董事会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独立意见
第一次会议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 独立意见
议案》
2023.8.28 第九届董事会 《关于对亿利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 独立意见、事前
第二次会议 估报告的议案》 认可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沟通,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探讨与交流,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了审核意见,促进了定期报告的规范。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中小股东针对性问题,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中小股东的互动。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等机会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了现场考察和沟通、了解和指导工作,重点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财务及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考察;并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的沟通,及时了解到公司经营管理动态,并获取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能够及时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有效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担保事项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逾期担保。截至报告期末,本人认为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三)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560,622,1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含
税)。
本人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1.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合法、合规。本人认为,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经营独立性,
不形成主营业务对关联方依赖,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对亿利集团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事项
公司对亿利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每半年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期内,其在 2023 年度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根据处罚事项进行了一系列整改。自出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来,亿利财务公司正在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缓解相关压力。上市公司正持续跟踪财务公司流动性风险化解进度,已向亿利财务公司发出五年内逐步压降存款规模的明确通知。上市公司已对 2023 年末存放在亿利财务公司的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约 42,000 万元。后续,上市公司仍将不断跟踪、督促亿利财务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保障上市公司存款资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努力为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做好服务保障。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本人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候选人的资料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对于公司董事候选人员,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候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所应具备的能力。
2.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人认为:在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过程中,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本人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人员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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