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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23 21:37:09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所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也不意味着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具备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英飞特保证:1、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信息和说明等,并保证所有资料、信息和说明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英飞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授予价格为 5.567 元/股,
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本次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 20.2936 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 41.5664 万股。至此,
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5、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8,9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56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作为授予日,向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共计 8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56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三)、(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 24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其中 1 名原激励对象既是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又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1,13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9、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授予日,
以 6.115 元/股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13、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8 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涉及的 158 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不能归属。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上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14,96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49,874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因此上述共计2,164,834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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