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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3.76 总市值: 95.07亿 成交量: 41642手 昨收: 25.29元 最高: 25.53元
换手率: 2.35% 涨停价: 27.82元 市盈率: 49.59 流通市值: 44.26亿  
 

永和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增英)

公告时间:2024-04-25 19:05:56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作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 2023年度任职期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具备独立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个人履历
本人张增英,1950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8 月至 2000 年 9 月,历任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技术开发部副主任、院办公室主
任、院实验工厂副厂长、院氟化工总厂副总经理、书记;2000 年 9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12 月,任
连云港宏业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浙江捷马化
工公司技术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基地
负责人;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横店集团浙江英洛华化工有限公司总工
程师;2012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省经信委《浙江通志·石油和化学工业志》副主
编;2013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氟化学工业协会秘书长;2016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 月,任衢州南高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
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永和股份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本人自 201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委托出 缺席
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参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
张增英 7 7 6 0 0 否 4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充分结合专业知识,重点围绕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董监高变动等事项进行审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客观审慎地思考,必要时向公司问询,公司也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
2023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2023 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职期间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主要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

2.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履职期间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对《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并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制度修订后,公司尚未发生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沟通,及时了解内部审计工作动态及成效,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意见和建议。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本人就公司的年审工作计划、时间安排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听取了相关建议;在会计师出具意见之前,亦和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认真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和邮件积极和公司的董监高开展沟通和交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积极与本人进行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支持。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客观判断,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人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3.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建设与执行情况,持续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及时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建议,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担保额度没有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没有发生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拟任职的独立董事等人员的履历、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能够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2023 年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划与实际资金需求、长远发展战略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七)股权激励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及时披露,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报告期内,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本人认为,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十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股东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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