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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18 19:51:40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3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
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
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
社会公认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董事审议有关事项时应当根据具体事项种类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
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
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五)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
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
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七)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
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
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九)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十)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
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等情形。
(十一)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或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
董事会决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
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
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
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障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
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
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第四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
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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