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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4-18 19:51:40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
召集人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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