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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源钨业(002378)  现价: 6.89  涨幅: -1.71%  涨跌: -0.12元
成交:13577万元 今开: 6.95元 最低: 6.88元 振幅: 2.85% 跌停价: 6.31元
市净率:4.01 总市值: 82.78亿 成交量: 194629手 昨收: 7.01元 最高: 7.08元
换手率: 1.63% 涨停价: 7.71元 市盈率: 60.82 流通市值: 82.32亿  
 

章源钨业: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2 20:59:01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 2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7年11月28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700160482766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246 号文
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0 万股,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yi Zhangyuan Tungste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崇义县城塔下,邮政编码:341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1,417,66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资源、依靠科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造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水力发电;木材采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
为 385,213,646 股。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股数 比例
崇义章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 348,987,770 90.60%
深圳市湃龙投资有限公司 现金 11,505,176 2.98%
深圳市合智投资有限公司 现金 10,272,492 2.67%
深圳市伟创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现金 3,492,732 0.91%
黄泽辉 净资产 3,482,332 0.90%
南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金 3,081,709 0.80%
深圳市立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金 2,465,367 0.64%
南京京汇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 现金 1,926,068 0.50%
合 计 385,213,646 100%
截至 2007 年 11 月 24 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1,417,66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01,417,666 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未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作出新规定,公司对载入公司章程的此项规定不作任何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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