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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1.39 总市值: 283.06亿 成交量: 137612手 昨收: 4.89元 最高: 4.96元
换手率: 0.24% 涨停价: 5.38元 市盈率: 21.35 流通市值: 283.06亿  
 

国网英大:国网英大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9 20:24:38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于本报告发出日整改完毕。本事件不影响本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置信电气有限公司、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信托业务、投资业务、电力装备生产与销售管理、碳排放项目管理、CCER 项目管理、碳中和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担保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担保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托业务、投资业务、CCER 项目管理业务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监管要求、《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手册》、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流程规范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错报金额 合并利润总额的 5%(含) 合并利润总额的2.5(% 含) 合并利润总额的 2.5%以
以上或合并资产总额的1% 至 5%,或合并资产总额的 下,且合并资产总额的
(含)以上 0.5%(含)至 1% 0.5%以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投融资、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决策程序;
2、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违反国家财务和税务法律、法规较严重;
5、重要财资管理业务缺乏控制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导致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表
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经济损失 合并净资产的 3%(含)以上 合并净资产的 2%(含)至 3% 合并净资产的 2%以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发现公司管理层任何舞弊行为;
3、审计与内控合规管理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6、企业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内控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8、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9、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重要缺陷 1、公司存在民主决策程序,但不够完善;

2、公司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一般失误;
3、公司部门或个人违反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较频繁;
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6、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7、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8、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6、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7、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通过内控评价,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通过内控评价,发现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整改率为 100%。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上一年度公司通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发现存在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已全部整改完成。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2023 年度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4 年 4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于本报告发出日整改完毕。本事件不影响本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2024 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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