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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中国核电独立董事录大恩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6 20:55:23

独立董事录大恩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或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主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于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录大恩,中国国籍,生于 1960 年,一级高级会计师,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核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目前兼任航空工业集团科技委委员、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企业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副厂长,厂长;企业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等。
报告期内,本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定》关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独立性,不存在前述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且符合前述规则规定的各项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本人已于 2023 年度报告披露前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签署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本人承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并将在未来履职中持续自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亲自或委托出席了全部应参加的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情况。本人以勤勉态度谨慎行事,事前对各项议案认真了解、审慎研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公司经营层及业务部门积极沟通,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各项会议议题均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一)股东大会
共召开 3 次,出席 0 次;
(二)董事会
共召开 7 次,亲自出席 6 次,委托出席 1 次,参与审议议题及听
取报告 68 项,其中回避表决 1 项;
(三)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共召开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参与审议议题 10 项;
(四)董事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共召开 7 次,亲自出席 7 次,参与审议议题 33 项;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共召开 5 次,亲自出席 5 次,参与审议议题 13 项。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工作要求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履行了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职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在历次召开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前,本人积极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发挥专业所长,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及时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结构情况,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调研、战略研讨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保持密切的沟通,听取公司经营层对于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战略、管理、运营、投资、发展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作了关于公司治理履职体会的专题分享。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亦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充分支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要求,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当面听取并审阅了其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在外部审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当面听取了初审结果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就年报审计等事项与外部审计师、公司经营层等进行了全面的沟通和了解,充分保证了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履职过程中,本着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风险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内容及过程,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和各项重大决策前对其合法、合规情况作出独立判断,对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并基于公正、客观立场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设立中核大唐庄河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运维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核财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 2024-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与中核财务 2024-2026 年金融服务协议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因公司与关联方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续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分别于 4 月、8 月、11 月对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本人均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报告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各方向公司做出并于报告期内仍然有效的承诺包括:控股股东中核集团关于解决同业竞争、解决关联交易的承诺;中核集团及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上述相关方与公司均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董事会未作出针对收购的决策和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亦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经 2023 年 5 月股东大会批准,聘用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包括2023年度年报审计、半年报审阅、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关联交易审计、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等。本人对此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聘任刘焕冰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报
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为执行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文件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本人对此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于调整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有关事项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人对《关于公司 2023 年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在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基础上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对《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因 2022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而拟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人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2022-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2023 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以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张国华先生、邹正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邹正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之事项,分别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还就公司 2022 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核运维营运用房购置实施方案、中核汇能有限公司向巴基斯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事项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上述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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