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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  现价: 12.45  涨幅: -3.41%  涨跌: -0.44元
成交:14955万元 今开: 12.88元 最低: 12.30元 振幅: 4.65% 跌停价: 11.60元
市净率:2.75 总市值: 40.83亿 成交量: 119141手 昨收: 12.89元 最高: 12.90元
换手率: 4.13% 涨停价: 14.18元 市盈率: -19.17 流通市值: 35.89亿  
 

中欣氟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5 21:42:05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解释第 17 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
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中
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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