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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002915)  现价: 12.89  涨幅: 3.12%  涨跌: 0.39元
成交:25708万元 今开: 12.60元 最低: 12.60元 振幅: 7.04% 跌停价: 11.25元
市净率:2.84 总市值: 42.27亿 成交量: 196787手 昨收: 12.50元 最高: 13.48元
换手率: 6.83% 涨停价: 13.75元 市盈率: -19.84 流通市值: 37.16亿  
 

中欣氟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4-15 21:42:0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8
三、结论意见......11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中欣氟材、公司 指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 指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拟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调整 指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26 号
致: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中欣氟材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中欣氟材《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袁少岚女士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表决。
(三)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
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56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 56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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