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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000938)  现价: 22.19  涨幅: 9.26%  涨跌: 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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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净率:1.85 总市值: 634.65亿 成交量: 1910906手 昨收: 20.31元 最高: 22.34元
换手率: 6.68% 涨停价: 22.34元 市盈率: 30.55 流通市值: 634.65亿  
 

紫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4-04-29 20:31:1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类型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得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并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
第二十条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
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年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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