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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已取消)

邢桂

(发表于: 张裕A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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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04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 公告编号:临2017-009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6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1、经2017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截至 2016年 12月 31 日的总股本685,464,000 股(其中 A股总股数为 453,460,800股,B 股总股数为232,003,200股)为基数,向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并未发生变化。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二、权益分派方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5,464,000股(其中A股总股数为453,460,800股,B股总股数为232,003,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4.500000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6月16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71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1日。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7月11日。股权登记日及除权除息日公司总股本均为685,464,000股(其中A股总股数为453,460,800股,B股总股数为232,003,200股)。四、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7年7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五、权益分派方法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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