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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水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纪秧呆

(发表于: 同力水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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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6

仟问律师事务所QIANWEN LAW FIRM中国郑州市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2层(450003)12/F,Jingwei LargBldg,43Weiwu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电话(Tel):0371-65953550 电子邮件:E-mail:qwlss@126.com仟见字[2017]第196号关于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以下“《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召集会议的决议和通知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7年8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2017年9月5日下午15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法定日期15日。2、会议的召开与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5日下午15:00时在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999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何毅敏先生主持。经验证,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7年度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6,907,0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48,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6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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