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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7年 3月 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 4月 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下午3:00至2017年4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2:00在江苏省丹阳市经济开发区齐梁路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吴谷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16,380,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0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58,456,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7,92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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