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浦发银行股吧 > 600000:浦发银行关于发审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之回复报告 返回上一页

600000:浦发银行关于发审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之回复报告

桑沙

(发表于: 浦发银行股吧   更新时间: )
600000:浦发银行关于发审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之回复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0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审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之回复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会《关于发审委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7]13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已收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发行人”、“公司”)会同有关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与《联席保荐机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本次发行价是否低于发行前和2016年度每股净资产。答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16.09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3月11日。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后由16.09元/股调整为14.16元/股。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公告了《关于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需经行业主管机构先行审批,过程比较复杂,公司距定价基准日 9 个月后方获得相应批复并随后即向贵会递交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申请文件;与此同时,公司2016年度各项业务经营保持较快发展,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公告的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0020号《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5.64元。因此,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低于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考虑到发行时间尚无法确定,假设公司在2017年内获准并完成本次发行,若公司未来持续保持盈利增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低于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定价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3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为16.09元/股,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3%。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对发行定价的规定。此外,公司本次发行价格高于定价基准日前最近一期末(截至 2015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15.29元,亦符合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次发行方案业经认购对象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申请核准,上海市国资委以《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6]67号),原则同意浦发银行董事会提出的向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并要求在发行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 蓟佩
    继续败人品.......
    2017-04-07 15:46:12

    回复

  • 于青均
    就不给你批文,让你干等。
    2017-04-07 16:04:28

    回复

  • 金杜佛
    流氓呀,正宗流氓,如果增发通过真是天理不容。
    2017-04-07 16:05:34

    回复

  • 蒙吸
    上海的企业就是牛逼,任何部门都要让三分。
    2017-04-07 16:59:27

    回复

  • 梁洛
    这次转弯抹角赚回了面子。
    2017-04-07 18:01:32

    回复

  • 龚另比
    直接回答低于2016年净资产,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别为自己做的亏心事找借口
    2017-04-07 18:39:22

    回复

  • 向侠去
    既然定价基谁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议案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执行日。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基准导致发行价低于发行前一年度已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基于公平原则,从法律角度看,那就应当将定价基准日选为发行执行日。
    2017-04-07 18:49:28

    回复

  • 夏件吝
    是的,定价基准日选为发行执行日相对最合理。
    2017-04-07 19:06:29

    回复

  • 严美序
    又在耍流氓
    2017-04-07 20:27:42

    回复

  • 贾同
    钻政策的窗子,仍然是通过增发,变相侵吞小股东权益。
    2017-04-07 23:51:40

    回复

  • 毕事玉
    为什么不再过十年增发,净资产都快四十元了,那样子还窃得多
    2017-04-08 06:12:00

    回复

  • 竺崧
    国资委监管部门的领导:强烈谴责浦发的这些窃者,要求在14.06再加上这一年的盈利2.4,
    2017-04-08 06:14:19

    回复

  • 喻少老
    反正我卖了。。。
    2017-04-08 10:34:16

    回复

  • 霍柄
    2017-04-08 11:16:49

    回复

  • 秦服宦
    明年发的话13块就够了.真够黑的
    2017-04-08 13:06:11

    回复

  • 游研洵
    应该按发行日净资产。而不应该是议案通过日净资产。如果再过两年那不成了12块发行价了。
    2017-04-08 13:12:17

    回复

  • 奚固久
    合法合规的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浦发的意思是我从你们口袋中拿钱,你们中小股东能把我怎样!
    2017-04-10 22:11:43

    回复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