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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有关条款核查结果的专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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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福星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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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9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案有关条款核查结果的专项意见书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星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3号)所问询的有关问题,对福星股份2016年10月19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核查,就《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核查结果出具本专项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问题一:拟修订《公司章程》第10条第2款规定:“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2)因被补偿人员为公司董事,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3)赔偿金的支付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涉嫌利益输送;(4)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本所律师认为:1、该条款是针对“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的特定情形,设立给予被解职人员经济补偿的机制。《公司法》对此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章程设立的该补偿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聘任董事合同应当明确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内容的规定,是以不同的形式维护被提前解除职务的董事的正当权益,该条款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立法本意是相符的。如上所述,该条款规定的补偿事项,只有在特定的情形发生时才会触发,实质上是落实《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规定的一项具体举措。该条款规定的补偿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稳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被提前解职时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情形下,在没有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在其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将会提高实施成本,其目的在于防止收购方滥用权利,避免给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带来混乱,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被提前解除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的经济补偿,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条款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补偿金的支付设定了特殊的条件,并没有确定的赔偿金支付对象(交易对象)。因此,不应将《公司章程》设置的特定情形下的补偿机制认定为一项交易。如上所述,基于发生补偿事项的特定前提,公司董事被解职后方成为被补偿人员。因该被补偿人员不再是公司董事,在该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因其它因素形成的关联关系的前提下,上述赔偿金的支付不构成关联交易。3、赔偿金的支付只有在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时才会触发,是在上述特定情形下给予被解职人员的经济补偿,不存在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4、根据公司的说明:根据福星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公司现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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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抑制
    弄死这律师
    2016-10-28 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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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个
    贪得无厌,《劳动法》已有解除合同补偿规定,还嫌不够,干脆补偿100倍!或者公司直接姓谭!
    2016-10-28 18: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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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召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稳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不是有50多万的税前收入给予了吗?还要补偿什么?如要补偿也应该按劳动法的补偿办法来计算啊。这明显是违反劳动法啊。凭什么要告诉都付那么多啊?
    2016-10-28 2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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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圻孝
    凭什么要公司都付那么多啊?
    2016-10-28 22: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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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戈美
    既得利益者,贪得无厌,还恬不知耻
    2016-10-28 23: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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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员豆
    做人要厚道,一个人满怀仇恨的心情对待别人,这样活着自己会遭报应的。
    2016-10-29 0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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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蓟使累
    关键是要厘清到底什么叫恶意收购?难道上市公司上市就只有圈钱的权力,如果哪位买了公司股票,只是或只能实在二级市场做差价!不能把他当投资!你买多了达到了举牌线,那就叫恶意收购????如果你买进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即使是超过5%也无权过问公司事务?也无权解雇员工?一句话,就是老板不能解雇员工!!!!!
    2016-10-29 1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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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杷丹
    试问上次解散工人是如何安排的
    2016-10-29 2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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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令训
    我表示解决强烈反对!
    2016-10-31 00: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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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蓬丘冶
    自己给自己打包。自己和自己交易.还说无交易对像.颠倒黑白.说瞎话!水平低孽该下课.
    2016-11-01 1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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