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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27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为维护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益,合理回报股东,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原则;(二)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的原则;(四)坚持回报明确、连续、稳定的原则;(五)坚持回报合理、决策科学的原则。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二)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可以留待来年分配也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股本扩张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四)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预期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公司在未来2年无重大资本开支或重大投资项目且无重大融资需求;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资金需求且无其他严重影响公司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六)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审议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公司外部或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新的回报规划应符合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原则,有关议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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