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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3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 2017-19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2015年8月18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皇台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6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7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8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9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60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61号),有关本案详细诉讼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10月1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90),《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98)。2016年8月11日、8月18日,公司陆续披露了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皇台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6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7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8号初字第59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60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61号,有关本案详细诉讼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8月2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44、2016-46)201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皇台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终45号、(2017)甘民终46号、(2017)甘民终47号、(2017)甘民终48号、(2017)甘民终49号。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卢鸿毅 ,该公司董事长。(二审上诉期间,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由卢鸿毅变更为胡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K座1018。法定代表人:王国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2017)甘民终49号,案号(2015)武中民初字第56号]法定代表人:仇贵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3、上诉人提出上诉事由: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武威皇台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56号、第57号、第58号、第59号、第61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北京皇台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北京皇台公司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案件审理存在严重程序问题。2.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三、判决情况1、(2017)甘民终4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796元,由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2017)甘民终46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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