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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上海建工: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酆瓜烽

(发表于: 上海建工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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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26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电话:(8621)63872000 传真:(8621)63353272Jin Mao PRC Lawyers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志强律师、丁飞翔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以下简称“《闲置土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2013年度、2014年度以及201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报告期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核查(一)核查范围根据发行人及在报告期内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股的项目开发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项目公司在建、拟建及完工的共计49个项目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项目范围如下表所示:序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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