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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麻产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1月)

徐芸桑

(发表于: 联创电子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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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16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工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的成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核查。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列席董事会会议;(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第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 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二)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三)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六)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或推荐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十)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应当予以撤换。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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