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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麻产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1-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西安福州香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层邮编:200041电话:( 86)(21)52341668 传真:( 86)(21)52341670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致: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担任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9月18日分别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过户情况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事宜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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