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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国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朱侑沈

(发表于: 紫光国芯股吧   更新时间: )
同方国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3-26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六年二月目录释义......2一、收购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7二、收购目的及决定......10三、收购方式......11四、收购人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13五、收购资金的来源......13六、后续计划......14七、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5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8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8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19十一、结论意见......202-2-1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紫光收购人/申请人/ 指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清华控股有限公紫光春华 司北京紫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紫光春华的控股股东,紫光资本 指 持有收购人100%的股份。紫光资本的控股股东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紫光资本100%的股份。紫紫光集团 指 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紫光集团的控股股东,系收清华控股 指 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清华控股的控股股东为清华大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同方股份 指 代码600100,清华控股持有其25.42%的股份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目标公司/上市公 指 小企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同方国芯,股票代码:司/同方国芯 002049申请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所本次收购 指 持有的标的股份而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行为收购人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股份转让协议》 指 署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紫光春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220,835,000股股份。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总额为220,835,000股,占目标公司全部标的股份 指 已发行股份的 36.39%;如目标公司在本次收购交割日之前进行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应指因该等事项所获送股或转增的股份后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因本……[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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