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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13:30在浙江省江山市景星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121,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800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3 人,持有公司股份154, 839,0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006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7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404,960,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201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6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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