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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从哀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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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07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观韬律师事务所新盛大厦B座18层邮编:GUANTAOLAWFIRM 10003218/F,TowerB,XinShengPlaza,No.5,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FinanceStreet,Beijing,10032E-mail:guantao@guantao.comhttp://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6)第0386号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刘榕、张文亮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Beijing·Shanghai·Xi’an·Chengdu·Dalian·Shenzhen·Jinan·Xiamen·HongKong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2、2016年6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6日(星期三)14:3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39……[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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