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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9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83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现就该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问题1:实际控制人重新向你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请详细说明上述承诺变更事项是否适用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回复:一、重新出具承诺函的背景(一)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东北特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实施破产重整(以下简称“该次重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计划将其控制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沙洲”)作为主要投资主体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共同参与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2017年7月10日,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计划。2017年8月8日,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2017年8月1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目前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已进入执行阶段。根据通过法院裁定的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锦程沙洲拟出资人民币4,462,264,151元投资东北特钢集团并持有其重整后43%的股权,成为重整后东北特钢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二)该次重整是积极响应《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有利于东北振兴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及其控制的锦程沙洲此次作为东北特钢集团重整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调整东北特钢集团的产业结构,提升东北特钢集团的企业竞争力,同时将考虑通过绩效激励机制改革等方式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锦程沙洲与本钢板材联合重整东北特钢集团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三)东北特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主要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特殊钢产品、深加工产品及附加产品生产、销售等。其特钢产品(以下称“东北特钢集团产品”)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均属于特钢领域,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但是,东北特钢集团产品与公司的特钢产品在档次定位存在较大差异、销售地域上的重叠度不高、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合(具体分析详见《问询函》第3题的回复),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仅在特殊钢业务的部分细分产品领域存在部分同业竞争。(四)基于上述原因,参与该次重整导致沈文荣先生在2010年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已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消除新增同业竞争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沈文荣先生已重新向公司出具承诺。二、重新出具承诺函符合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监管指引》”)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本次变更承诺符合《4号监管指引》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1、本次重整非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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