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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桑库二

(发表于: 雪莱特股吧   更新时间: )
雪莱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2-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枫律证字[2015]AN469-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枫律证字[2015]AN469-1号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柴国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柴华(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增持人本次增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对于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公司、增持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及增持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核查意见。4.本核查意见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雪莱特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增持人本次增持雪莱特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1.根据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柴国生,其基本情况如下:柴国生,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0119530812XXXX,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柴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柴国生本次增持的一致行动人,系柴国生先生之子,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8219821113XXXX,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为公司董事、总裁。王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柴国生的一致行动人,系柴国生先生之妹夫,本次未参与增持,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0119631018XXXX,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为公司股东。3.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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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蒙体吾
    全家总动员星期一涨停板见了,下周上不了车了,只能5版过后追高
    2015-12-04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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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晁书夙
    垃圾
    2015-12-04 16: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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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聿第
    毛用,大盘死压
    2015-12-04 2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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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裘两美
    就涨几分钱,太差啦!
    2015-12-04 21: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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