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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7
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37号盛高国际大厦503室电话:(86-21)52069078 传真:(86-21)52069071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致: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良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 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增持相关的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证明、记录等,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本次增持相关方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增持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要求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良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兴良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增持情况(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朱兴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通过控制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435,203,5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6965%;通过控制公司第二大股东金羽(英国)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423,361,509股,占公司股份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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