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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松风烟

(发表于: 韵达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韵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目录释义......2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予......4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6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7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成就......7五、结论意见......9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的含义如下:韵达股份、公司、上市指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指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划(草案)》 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流动性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 指 本次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公司章程》 指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元 指 人民币元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7)第203号致: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本所律师已……[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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