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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满周昀

(发表于: 拓邦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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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1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11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拓邦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8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拓邦股份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广州Guangzhou武汉Wuhan成都Chengdu香港HongKong东京Tokyo纽约NewYork伦敦London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拓邦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的批准与授权1. 2015年10月12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2. 2015年10月12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名单所列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中……[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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