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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络: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蒙盒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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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9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丽娟、张宇峰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7-52),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现场会议2017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桂林市国家高新区五号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网络投票的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7日下午3:00至2017年6月8日下午3:00之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二)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持91,23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035%。(二)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9人,代表股份87,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7%。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临时提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二)表决程序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二)表决……[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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