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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公司章程(2016年3月)

锺冰况

(发表于: 江特电机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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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29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赣体改函【1991】50号《关于批准赣州市造纸厂、宜春市电机厂等六户企业试行内部股份制的通知》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字【1991】100号《关于成立“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91年11月26日公司取得了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赣宜市16100044-X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 的日期。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28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万股,于2007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XI SPECIAL ELECTRIC MOTOR CO.LTD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 邮政编码: 3360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918.2112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1页共41页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追求卓越,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严谨高效的管理模式,开发、占领国内国际市场,使公司稳定长远发展,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陶瓷土的开采、开发和销售;除国家汽车目录管理以外的电动车辆的制造与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技术服务;房屋及设备租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第2页共41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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