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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锺冰况

(发表于: 御银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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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赖江临律师、郭钟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在广州市黄埔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58,379,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6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58,418,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19%。2.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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