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网站 > 股吧论坛 > 中航光电股吧 > 中航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返回上一页

中航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饶良

(发表于: 中航光电股吧   更新时间: )
中航光电: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2.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3. 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4.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2017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公告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2017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人,代表股份数为431,378,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5,208,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4%。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合计代表股份数为436,586,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34%。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 审议《关于聘任2017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35,785,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4%;反对801,5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3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该议案通过。2. 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同意435,784,1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61%;反对802,8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3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声明:如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wangshiyuan@epins.cn 我们将迅速删除。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