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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7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稿)》、《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等前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独立董事:章靖忠、范顺科、叶雪芳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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