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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诸桂钓

(发表于: 海亮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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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等前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要求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能够切实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7—2019)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张泉先生、冯橹铭先生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叶雪芳、章靖忠、范顺科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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