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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

胡侗伏

(发表于: 海亮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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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 FUZHOU XI’ANNANJINGNANNINGHONGKONGPARIS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TheBuildingofGrandall,No.15YangGongDi,Hangzhou,Zhejiang,China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目录释 义......2第一部分 引言......3第二部分 正文......5第三部分签署页......8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法律意见书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海亮股份、公司指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金龙股份 指 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亮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金龙股份100%本次交易 指 股份,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反垄断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2015年11月20日,深交所出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0号《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依据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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