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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革初)

姬毕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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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6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定期听取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深入公司现场调研,积极了解、监督公司运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6年度本人履行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一、2016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2016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16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2016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报告期内三届第二十四次会议、四届第一次会议、四届第二次会议、四届第三次会议、四届第四次会议、四届第五次会议、四届第六次会议、四届第七次会议、四届第八次会议,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上述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本人亲自出席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事项作出了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知悉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内容、参会股东及表决结果等情况。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2016年2月1日,我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1)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利于提高本次发行公司债的工作效率。同意公司按照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运作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一致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于候选人黄壮勉先生目前正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情况,独立董事认为,鉴于黄壮勉先生自2006年以来即担任公司核心领导职务,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者和坚定执行者,且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具有巨大影响,同时前述调查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因此,提名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有利于保持公司领导层稳定,保障公司更好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016年2月19日,我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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