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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耐股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曾津玲

(发表于: 濮耐股份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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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04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观韬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B座18层邮编:100032GUANTAOLAWFIRM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E-mail:guantao@guantao.com Beijing100032,Chinahttp://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6)第0153号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濮耐股份”)的委托,就刘百宽、刘百春、刘百庆、霍素珍、霍戊寅、刘国威、刘国勇、刘彩丽、刘彩红、闫瑞铅、闫瑞鸣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已于2016年4月7日出具了观意字(2016)第0128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13日向濮耐股份出具了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问询事项1:请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逐项说明刘百宽家族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答: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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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束毕津
    准备卖壳了哟西
    2016-05-03 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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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机略
    日本人?
    2016-05-03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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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殷岢
    想疯了
    2016-05-03 2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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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莘悉此
    什么他妈的的公司,今天散明天和的,闹着玩哪,那散户开涮是吗?
    2016-05-04 11: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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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言日
    提示公告。壳出没。
    2016-05-04 11: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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