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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核查意见

阙由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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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有关规定,对滨江集团拟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一、交易事项概述2016年11月,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公司将以8.6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上述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公司拟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公司将以8.6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信托合同持有的86,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1、投资对象:《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2、投资金额:人民币86,000万元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4、审批程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1、名称: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3、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4、法定代表人:江向阳5、成立日期:2013年2月26日6、经营期限:2013年2月26日至长期7、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8、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信托合同持有的86000万份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信托受益权上附有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博时资本-铂建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6期),受托人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人系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信托合同项目信托资金为8.6亿元。该信托计划项下的担保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房屋和土地抵押担保、股权和电费收益权质押担保等。四、拟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1、双方一致同意,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为86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亿陆仟万圆整)。2、《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签署并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当日支付转让价款。该日为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日。如果该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日为转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日。3、自转让日起受让方取得信托合同项下的标的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及其他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并按信托文件规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同时受让方自转让日起取得标的信托受益权上所附的其他……[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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