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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04月修订版)2017年04月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419512。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RAASBloodProducts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邮政编码:20140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70,238,896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进先进和适用的生产、检测血液制品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血液制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标准提高到国际水平,扩大向国内外市场的销售,并获得股东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疫苗、诊断试剂及检测器具和检测技术并提供检测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第三章 ……[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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