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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01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2017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三办公楼1208室100738Suite1208,TowerW3,OrientalPlaza,No.1EastChangAnAv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38TEL:(8610)85186896/97/76 FAX:(8610)85186896/97/76-606AllRightsReservedby国宏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传播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晓珂、崔岩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年3月31日在江苏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三办公楼1208室100738Suite1208,TowerW3,OrientalPlaza,No.1EastChangAnAv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38TEL:(8610)85186896/97/76 FAX:(8610)85186896/97/76-606AllRightsReservedby国宏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传播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2、2017年2月28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00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如期完成。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5人,代表股份……[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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