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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朱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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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6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零一六年七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其他融资工具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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