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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11-1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邮编:2001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晶光电”或“公司”)委托,就水晶光电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水晶光电以下保证:水晶光电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水晶光电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水晶光电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仅供水晶光电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水晶光电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星星集团浙江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08年7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91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0万股。经深交所出具的深证上(2008)136号文批准,发行人股票于2008年9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水晶光电”,股票代码“002273”。2、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0000000339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61.208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敏,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A5号。经查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水晶光电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2015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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