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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4-26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切实推进公司新能源汽车轮毂驱动技术产业化的应用,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合作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对上述交易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俞小莉 黄曼行 刘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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