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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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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4-0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电话:010-66523388传真:010-66523399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邮政编码:100033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网址:www.junzejun.com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5日下午14:30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1399号公司多功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6年3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持有公司355,248,2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56%。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持有公司34,751,295股股份,占公司有……[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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