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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6年11月)

桑沙

(发表于: 华英农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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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1-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九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解散和清算及任何导致其终止的情形;(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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