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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药业: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闵侯宣

(发表于: 永安药业股吧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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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 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7)032号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10楼电话: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027-85780620电子邮箱:zxlaw@126.com 邮政编码: 43002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7)032号致: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永安药业”)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永安药业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永安药业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永安药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永安药业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永安药业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永安药业根据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于2017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2017年5月23日下午14: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会议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6 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7日。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永安药业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二十日,且股权登……[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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