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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阙由炊

(发表于: 康力电梯股吧   更新时间: )
康力电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4-25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邵吕威律师、陆耀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康力电梯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2017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对象、会议地点和会议议题等内容。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7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于2017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3名,代表股份366,419,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3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合法、有效。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0名,代表股份33,188,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0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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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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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盘前所述:今天是A股能否纳入“新兴市场指数”的前夜,相信今天大盘或有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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