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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9-19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100020Add:9F,TianChenTower,No.B12ChaoyangmenNorthStreet,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电话(Tel): 8610-65518580/81/82(总机) 传真(Fax): 8610-65518687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之利润补偿涉及回购注销李胜男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7302号致: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李胜男(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辽宁金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矿业”或“标的公司”)10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2017年度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获得部分公司股票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宜所涉及之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有关会计、财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2)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批及核准1、201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2、2012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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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六2017-09-18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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